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吴丽芬)消费者如果买到假药或是“三无”保健品,销售者承担什么责任?近日,大冶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因销售“三无”保健品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购物款,并还按其购物款十倍赔偿原告。
原告常某在被告李某经营的专卖店一次性购买2000余元“特效”保健品,后发现其购买的保健品并非某生物制品公司“原装正品”,而是“三无”产品。常某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向其返还购物款,并给付赔偿金。诉讼中,李某辩称保健品并非其本人所生产,其只是代销商,也是受害者。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销售的涉案产品外包装标注的食品批准文号并非国家规定的保健品批准文号,属于虚假文号,标注的生产企业信息也是虚假信息。同时,李某作为销售药品的专业人员,未尽到对供货者许可证、食品合格证等资质的审查义务,应认定属于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增强防骗意识,不轻信所谓保健品能“包治百病”,具有“神奇疗效”。一旦不小心买到来路不明的“三无”产品,要记得保留相关证据,依法维权。(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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