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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职工购房可使用父母子女公积金,但不得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80%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7日17:18 来源: 荆楚网 (湖北日报网)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田城 见习记者黄铮 通讯员纪甜一、陆世波)9月7日上午,咸宁市召开住房公积金“放管服”改革新闻发布会。会上,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涂秋意对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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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涂秋意。黄铮 摄

据悉,咸宁市原有政策规定,职工未缴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能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目前,该市已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

涂秋意表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或余额提取时,可同时申请一次性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账户保留百元位,但不得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80%。该政策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家庭代际间的互助作用,提高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资金供给。

【责任编辑:陶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