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田城 见习记者黄铮 通讯员 纪甜一、魏兴)9月22日上午,咸宁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该市卫健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市疾控中心主任钟平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

咸宁市卫健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市疾控中心主任钟平出席发布会。黄铮 摄
钟平表示,针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这一广大群众深恶痛绝的不文明行为,《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公民应当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不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时合理避让他人;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劝阻、制止吸烟行为。
钟平介绍,为保证上述规定的落实,条例在第五十二条中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未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或者未劝阻、制止吸烟行为的,由卫生健康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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