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 田城 通讯员 柯美中)记者11月10日从阳新县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提出抗诉,黄石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张某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二审法院全部采纳支持抗诉意见,依法予以改判,被告人张某华刑期增加1年。
2021年10月22日,被告人张某华通过网上交易的方式在其“上线”处购买毒品,其“上线”将毒品藏匿于手提袋内,并交付给顺风车司机赵某送回阳新。
张某华接收时发现民警正进行抓捕,遂将手提袋丢弃并逃离现场。民警检查丢弃的手提袋发现美沙酮、海洛因等毒品成份。
今年4月,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华向他人贩卖毒品,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但未实际交易,属“犯罪未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阳新县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毒品犯罪具有特殊性,司法实践中,进入实质交易环节的就可以认定为既遂。本案中,被告人联系卖家购买毒品并完成支付,且其购买的毒品已到达指定的交易地点,并进入实质交易环节,故该案一审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
最终,被告人张某华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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