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 阮琼 )城区新房空置期间,物业费怎么收?11月9日,黄石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城区新房空置期间物业费计收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维护业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规范新房空置物业费计收行为。
物业达到交付条件后,以新建房屋建设单位交房通知确定的收房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新房空置期间;如业主在收房期限届满日前收房,按收房之日开始计算新房空置期间。
业主接收新房后,到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办理装饰装修手续,办理手续当天,新房空置期即终止。如业主或使用人未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办理装饰装修手续实施装饰装修的,自新房开始装饰装修之日,新房空置期终止。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业主或使用人开始使用新房当天(包括存放物品等行为),新房空置期也会终止。
按照该规定,空置期间超过一年的,按一年时间减免物业费,超过一年后按合同约定收取物业费。空置期间物业费按月计费,超过15日的按一个月计算,未超过15日的按半个月计算,具体空置期间物业费减免方式按合同约定或协商意见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向业主收取物业费起始时间由新房建设单位按户进行书面确认,但不得早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和承接查验完成交接记录时间。
承接查验交接时间以新房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签章,确认完成交接书面记录时间为准。新房建设单位将物业费计费时间书面确认结果,移交给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报城区住保局备查。
如新房建设单位有未提交或未及时提交收取物业费起始时间确认书的、不及时签章确认交接书面记录的、房屋已达到交付条件但未出售等情形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部分物业费。
详情链接: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 《关于城区新房空置期间物业费计收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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