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税务局下发的《湖北省公务员工伤保险统筹实施办法》精神,本月起,我市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公务员工伤保险费由其机关缴纳,按照全省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规定执行,相关支出在机关基本支出中列支,所需资金列入本级部门预算。机关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公务员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经依法认定为工伤的公务员,继续在机关领取工资的,不享受伤残津贴。公务员退休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经依法认定为工伤的公务员死亡的,根据不同情形,其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分别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同时,符合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抚恤优待待遇的,应享受的抚恤优待待遇高出工伤保险待遇或工伤保险待遇规定之外的部分,由原渠道按相关规定评定核定后予以补足;待遇发放遵循先工伤保险再抚恤优待顺序。
据了解,将公务员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是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工伤保险职业群体全覆盖发展目标、提升工伤保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天门市融媒体中心记者谢红艳 通讯员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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