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黄世楚、魏立)3月21日,恩施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委托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委托县市人民政府行使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切实保障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合理需求。
《通知》明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州人民政府批准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农村宅基地建设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州人民政府将审批权限委托给县市人民政府。
《通知》要求,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审查审批,强化土地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切实保护耕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村村民建房合法权益,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在下达年度计划指标范围内行使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权,不得将承接的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同时,要求各县市要建立涵盖面积、地类、审批时间、占补平衡落实情况等内容的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台账,并按季度报送州自然资源规划局。
《通知》强调,县市人民政府受州人民政府委托行使相应审批权并承担相应责任。审批不符合规定的,州人民政府将撤销县市人民政府代表州人民政府批复的批准文件,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能承接好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的县市,州人民政府将收回委托审批权限。州自然资源规划局要加强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的指导服务,切实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纠正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并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审批权限委托行使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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