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唐文、汪佳慧)近日,经黄梅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被黄梅县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2022年10月,受疫情影响的张某,在家无所事事。于是,深感生活压力大的张某,有了“搞点东西”变卖的想法。一日深夜,张某骑着借来的电动三轮车出门转悠,停在了某祠堂附近,想到自己曾在这里务工,可能会存放一些工具,便用自己携带的老虎钳将锁门的铁链撬开后进入祠堂内部,盗窃了一个废旧起臂机,并立刻将其售卖给废旧回收站,非法获利315元。
初次尝到甜头后,张某认为有利可图。次日深夜,他又窜到某农庄内,撬开仓库门锁,盗窃了两个废旧水泵,得手后变卖。接连几日深夜,张某采用相同的手段,踩点进入不同的场所盗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张某实施盗窃所得1017元人民币已被其挥霍。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水泵、电缆线、起臂机、废铁合计1238元。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盗窃罪是典型的数额型犯罪,需要到达一定金额才入刑,但在多次盗窃的情形下,即使每次金额没有到达数额较大起点,行为人多次盜窃行为同样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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