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吴琼、李剑飞)“现在,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证据,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本案进行宣判……”9月20日,窗外大雨滂沱,湖北省恩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七楼会议室却座无虚席,恩施市人民法院正在对3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进行公开审理。酒驾醉驾满分学习人员,驾培机构负责人,在培训驾驶证学员,“两客一危”企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国企驾驶人代表及民辅警代表240多人旁听。
为持续深化酒驾醉驾案件溯源治理,推动预防酒驾醉驾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恩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联合市人民法院,将醉驾庭审现场“搬”进交警车管一线。

恩施市人民法院驻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刑事巡回审判庭揭牌仪式。(通讯员供图)
“现在开庭!”当日上午,恩施市人民法院刑事巡回审判庭揭牌仪式结束后,法官敲响在全州公安机关内部庭审的第一锤。庭审中,法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有序开展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庭审活动。

庭审现场。(通讯员供图)
5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龙某酒后驾驶白色越野车从恩施市松树坪九尊上苑小区大门驶往小区停车场。在小区道路会车时,与对向车辆驾驶员发生口角,并与小区绿化带发生刮擦,后经检测,龙某血样乙醇含量为204.6mg/100ml。
庭审现场,龙某一直低着头。
“你当时为什么会撞到6辆车?”
“车子开出去的时候,感觉像看到了什么东西,油门当刹车,一脚就踩下去了。撞到第一个车后,我很紧张, 手打了一下方向盘,又把旁边的车撞了……”
“你认为这个与你喝酒有不有直接的关系?”
“有一定影响。”
庭审中,法官对第二起案件被告人蒲某发问,蒲某回忆当时的情景,一脸悔恨。
2022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蒲某饮酒后,驾驶小汽车在恩施市火车站商贸一小区院内,与停放在路边的小汽车相撞,造成6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检测,蒲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60.7mg/100ml。
4月22日5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饮酒后,驾驶小汽车撞到路边石墩,造成车辆及石墩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检验,送检的张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4.7mg/ 100ml。
“当晚喝酒以后,你的女友曾劝阻你不要酒驾。明明知道自己喝了酒,为什么还要开车?”“你撞到石头的这个路段非常宽敞,你是怎么撞上去的?”法官对被告人张某连续发问。
被告人张某承认,自己当时喝酒后心存侥幸,最终导致车祸发生。
庭审中,三案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法官认真听取被告人意见,结合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当庭作出了宣判:被告人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蒲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庭审结束后,案件主审法官现场以案释法,从酒驾醉驾对社会的危害、酒驾醉驾的违法成本、喝酒后在小区内驾车算不算酒驾醉驾等进行深入剖析,使旁听人员充分认识到危险驾驶的危害性。
“这是一节很好的法治课,听完庭审,很震撼,以后一定要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司机。”不少驾驶员旁听完后有感而发。
将醉驾庭审开到交警车管一线,这在全州也尚属首次。240余名旁听人员通过零距离观摩危险驾驶案件公开庭审,切实感受到了司法审判的公正与权威,对酒后驾驶的违法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刑事巡回审判庭也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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