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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多年未用的火枪引“罪”上身,不起诉现场为群众普法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5日22:26 来源: 荆楚网 ​(湖北日报网)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蒲芹彦)“这支火枪是以前‘赶山’用来打斑鸠、野猪的,至今二十多年一直没使用过,这样是犯罪吗?”近日,咸丰县检察院办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经鉴定,涉案枪支可以“击发”,具有致伤力,犯罪嫌疑人李某却连连表示“冤枉”。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因犯罪嫌疑人李某年事已高,且居住偏远,出行不便,该院办案人员主动驱车到其家中进行讯问、送达文书,并对周边村民进行走访。根据走访情况和对今年以来办理的涉枪案件的回顾,办案人员发现,李某的情况并不是个例。随着枪支管制日趋严格,仍有部分群众或是心存侥幸、或是“不舍得”将火铳、火枪等强制依规上交,但其行为已然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应当承当刑事责任。

综合考察李某的枪支来源、使用情况等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认罚态度后,检察官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为了提升群众自觉抵制枪爆物品的意识,承办人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邀请人民监督员、律师参加,现场对村民进行普法宣传。

“私藏的枪支,不管有没有使用,始终是安全隐患,如果有人使用枪支犯罪,更是对社会安全的极大威胁,因此《刑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持有、制造、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失管的枪支,严重影响了群众的安全感。”

宣告现场,办案人员用通俗的语言,结合案事例对村民进行普法宣传。李某向村民分享了自己的反思:“以前确实法律意识薄弱,现在我知道了这种行为的危害性,家中保存有火枪的一定要尽快交给公安机关。”

“检察院上门讯问、上门普法的行为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情怀,既是对当事人的宽大处理,也让更多人知晓相关法律规定,帮助村民们学法懂法守法。”人民监督员说道。


【责任编辑:曹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