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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款3万元!下月起禁用“生鲜灯”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6日16:02 来源: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张茜 通讯员陶鹏)下月起,大家在逛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超时会发现,以往随时可见的“生鲜灯”没有了。

今年12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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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摸排全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存在的“生鲜灯”问题,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食品安全,日前,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开展“生鲜灯”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并组织全省系统聚焦从事蔬菜类、水果类、肉类、禽蛋类、水产品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的经营主体,重点突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超等业态,开展“生鲜灯”大排查行动,积极引导食品经营者规范使用照明灯具,劝导经营者对不符合规定的照明设施进行改造,还原生鲜食用农产品的自然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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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生鲜灯”是一种冷光源照明灯具,通过增加特定颜色发光,改变灯具对特定颜色的显色能力,比如红色和绿色,让食品的颜色看起来更加红润或鲜艳,能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办法》施行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距离《办法》施行还有半个月,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还对集中市场开办者和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者作出提醒告诫,要求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大型商超经营者等统一督促场内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所有在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生鲜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要对在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对生鲜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张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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