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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7日10:03 来源: 十堰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兰璐 潘世新 通讯员 卢月华 蒋晨 报道:11月1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全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依法判处被告魏某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道歉,并对其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魏某等人于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利用在郧西某移动营业厅职务之便,出售客户手机号码信息用于相关APP注册,以此获利,非法获利金额达5000余元。2022年6月27日,郧西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魏某实施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魏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自由,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和研判,认为案值虽不高,但是产生的社会危害和影响大,必须以该案为契机,着重整治信息贩卖行为。庭审活动全程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市网信办工作人员、高校师生代表近270人观摩庭审。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对高校师生代表进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反诈宣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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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蓬勃发展,个人信息成为可以获取利益的资源,个人信息泄露和不当使用等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逐渐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2021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是国家对侵害个人信息行为的一记重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个人信息保护类案件,通过司法审判,推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惩处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具有积极的引领、示范和指导作用。

【责任编辑:郑傲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