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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全面禁用“生鲜灯”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1日09:55 来源: 十堰晚报

■记者 韩玉砚 通讯员 何山

本报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8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全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农产品销售经营者,发布《关于全面禁止使用“生鲜灯”的提醒》。

《办法》明确指出,“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灯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据此将全面禁止使用通过调整光照颜色给生鲜食用农产品提色增亮的“生鲜灯”。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全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农产品销售经营者:

全面开展自查自纠。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大型商超经营者等要统一督促场内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所有在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生鲜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要对在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对生鲜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

全面实施重点排查。市场监管部门将聚焦从事蔬菜类、水果类、肉类、禽蛋类、水产品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的经营主体,重点突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超等业态,全面开展排查工作,督促规范使用照明灯具,还原生鲜食用农产品的自然本色。

全面加强违法处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施行后,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全面维护消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施行后,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立即拨打12315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郑傲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