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荆门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推进立法后评估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为我市今后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执法水平提供了更完善的制度支撑。
办法共17条,约2200字,分别对立法后评估的主体、范围、标准、程序、方法及评估结果的运用等作出了规定。办法规定,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为立法后评估的主体,为了提高评估的客观性和专业性,可以委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的评估工作。同时,办法明确了可以确定为立法后评估对象的情形:如地方性法规调整事项,地方性法规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发生变化的;各方面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提出了较多意见的等。(记者章辉 通讯员刘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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