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覃旺)“5万元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已全部缴纳到位!”近日,鹤峰县法院向鹤峰县检察院通报了张某某、向某某等5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赔偿金缴纳情况,至此,这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就此画上句号。
2022年11月,张某某、向某某等人未依法取得狩猎证,用夜间照明、猎枪等狩猎工具,于禁猎期在鹤峰县走马镇江坪河库区(禁猎区)附近猎杀中华斑羚一只,经鉴定,案涉动物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是高山生态系统中的关键物种,对维持草本植物生长和种群分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023年6月,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鹤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鹤峰县检察院充分发挥内部线索移送机制,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审理该案后,认为张某某、向某某等5人实施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狩猎罪,更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将本案线索及时移送公益诉讼部门,实现了“四大检察”诉前融合。
9月19日,经诉前公告程序,在没有社会组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形下,鹤峰县检察院依法向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2月12日,法院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向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张某某、向某某等5人连带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5万元用于生态修复。5名被告均当庭认罪服判,并积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动缴纳了全额赔偿款。
“现在真的很后悔,以后再也不会去打(捕猎)那些野生动物了!”对过去的所作所为,张某某追悔莫及。
鹤峰县检察院结合办案中发现的行政监管漏洞,向当地林业部门及案涉属地政府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推动形成了野生动物保护“社会+行政+司法”共为共治的良好局面;推动相关部门在辖区内开展为期1个月的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活动——“清风行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持续开展对辖区内农贸市场及集市联合集中检查3次,在重点村社进行野生动物保护宣传50余次,出动生态护林员2500余名,分发宣传资料6000余份,全面彻底消除违法捕杀、销售、经营野生动物行为,以公益诉讼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
近年来,鹤峰县检察院高质效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的“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立足生态检察职能,聚焦溇水流域、湖北木林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依法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等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犯罪,强化生态公益保护,督促治理被污染、损毁的农用地291.25亩,清理各类垃圾3127.55吨,追偿国家野生动物损失及生态修复赔偿10万余元,有效推动生态鹤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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