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提取、贷款二选一”限制
同一套住房,缴存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办理偿还住房贷款提取,提取贷款金额合计不超过房屋总价。
购房可每两年提取一次公积金
购买全国范围内自住商品房;建造、翻建、大修十堰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都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人、配偶及代际人每24个月可提取一次。
可提取公积金付购房首付款
购买十堰市行政区域内预售商品房,缴存人可直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首付款购买住房,首付款转入住建部门指定的资金监管账户,购房差额部分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省内各市州公积金可异地委扣还贷
湖北省内各市州公积金可异地委扣还贷。即日起,包括十堰在内,全省所有市、州、林区公积金可异地委扣还贷。
详见3版
Copyright © 2001-2025 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 4212017000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鄂B2-20231273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鄂)字第00011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706144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鄂)字3号 -
营业执照
鄂ICP备 13000573号-1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206号
版权为 荆楚网 www.cnhubei.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