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何利
本报讯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案件,一名游戏玩家因为网上购买网络游戏包后提出“无理由退货”遭到了软件厂家的起诉。
A网店系某软件公司在某网络购物平台开设的店铺,专门用来销售该公司开发的网游。我市市民王某通过 A网店购买了一款该企业开发的网络游戏安装包,交易金额为8.8元。收货后,王某以“不想要了,太大了,玩不了”为由向网络购物平台申请“仅退款”。根据规则,网络购物平台直接退还8.8元到王某账号。
该软件公司认为,网络游戏安装包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款,王某恶意退款构成违约,遂以王某为被告,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退还货款8.8元,并支付调档费等各项维权损失共1000余元。
王某认为,该软件公司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退款,且申请退款后是网络购物平台介入并退回货款,该软件公司应当找网络购物平台退款。其本人不存在违约,该软件公司后续损失与其无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该软件公司下单后,因自身原因无法使用网络游戏安装包,申请退款并收到了8.8元的货款。考虑该商品所特有的虚拟属性,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支付该软件公司货款8.8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该软件公司不服,上诉至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游戏安装包兼具商品和服务双重属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考虑到该软件公司在广西,且标的额较小,二审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线上远程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共识,王某向该软件公司法定代表人微信支付货款8.8元并承担部分损失6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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