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从市交通运输部门获悉,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荆门市漳河库区乡镇自用船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市首个规范漳河库区乡镇自用船舶管理的办法。
近年来,漳河库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不断改善,经济收入水平逐年大幅增长,群众购买自用船舶发展农业生产、满足生产生活和交通出行需要的热情不断高涨,船舶数量出现激增。
为了维护漳河库区水上环保、安全和社会稳定秩序,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今年2月,市交通运输局成立专班,实地走访调研、征求群众意见,起草了《办法》。《办法》先后征求东宝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修改意见进行修订完善,并请专业法律机构进行审核。该《办法》自4月8日起施行,试行三年。
《办法》共有20条,明确了乡镇自用船舶的定义、数量要求、适用范围,对县级人民政府(含县级功能区)、各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对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同时,对乡镇自用船舶申请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停靠点划定、处罚等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记者刘伟峙 见习记者张蒙洁 通讯员李晶涛 李笑阳)
记者昨从市交通运输部门获悉,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荆门市漳河库区乡镇自用船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市首个规范漳河库区乡镇自用船舶管理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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