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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30日08:55 来源: 荆楚网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黄铮 通讯员纪甜一、冯阳、郭梦南)4月29日下午,咸宁市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咸宁市城管执法委党组成员、市环卫局局长董宏亮通报了《咸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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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城管执法委党组成员、市环卫局局长董宏亮出席发布会。黄铮 摄

董宏亮表示,2023年,咸宁市城管执法委结合咸宁实际,起草了《咸宁市城市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4年2月6日,《管理办法》通过了第六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

2024年3月26日,《管理办法》经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国家要求的需要,是解决城市生活垃圾的客观需求,也是提升市民环保意识的现实需要。

董宏亮介绍,《管理办法》内容共7章32条,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等职责和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行业协会、居民等责任。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和经营者,以及不同场所、不同行业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相关要求。

此外,《管理办法》对个人和单位作出了“不得将未分类的生活垃圾投放至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禁止性规定。并建立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框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及其具体职责。《管理办法》还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监督机制,规定了违反《管理办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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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黄铮 摄

“不同于其他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我市的管理办法有三处特点。”董宏亮告诉记者,《管理办法》突出保护市民的垃圾分类成果,保障参与垃圾分类的市民的积极性。同时,第二十九条规定采取以社会服务代替处罚的方式,让执法更有温度,体现柔性执法。此外,《管理办法》还构建了从后端倒逼前端落实分类要求的制度体系。

董宏亮称,下一步将利用5月份咸宁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月的契机,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同时,针对不同群体开展业务培训,发布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南,制定各类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配套的工作指引,对不同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情况做好考核通报。

【责任编辑:王焱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