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周婷)5月11日,嘉鱼县公安局传来消息,由该局办理的一起侵犯著作权案近期在该县法院宣判,被告人胡某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3年5月,嘉鱼县公安局接到线索举报,某网站及多个购物平台销售非法出版物,其发货地址均在嘉鱼县鱼岳镇。接到该线索后,经侦大队民警立即组织开展案件侦查,经分析研判,迅速确定作案嫌疑人胡某身份信息,锁定其用于印刷书籍的出租屋。
民警迅速行动,在鱼岳镇某出租屋现场查获非法印刷的书籍若干和打印机、切割机、胶装机等印刷设备,胡某也被传唤到案。
经查,2020年底,胡某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信息在某网站及购物平台注册网络店铺,并购置打印机、切割机、胶印机等设备放置在自己租赁的出租房内,未经许可在其他网站上下载电子书籍,自己进行排版、打印、胶装并销售,非法经营数额51万余元。
日前,该案已在嘉鱼县人民法院宣判。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嘉鱼公安机关向广大群众呼吁,请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使用正版图书,共同整治行业乱象、守护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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