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谢璐)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通过运行“诉前鉴定+诉前调解”工作机制,有效化解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3年6月,原告韦某诉被告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至咸丰法院,在收到案件后,及时联系双方进行调解,经了解,双方对于韦某的损害结果、医院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参与度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该相关事实需要通过司法鉴定予以确认。
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法官引导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并向当事人充分释明诉前鉴定的优势、相关流程、与诉讼程序的衔接等问题。案件当事人均同意进行诉前鉴定,并对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费的负担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案件随即进入司法鉴定程序,在鉴定程序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充分质证以及发表意见,给鉴定机构准确的出具鉴定意见提供了较好的基础。双方当事人收到鉴定意见书后,咸丰法院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有了鉴定意见作为依据,当事人对于纠纷的争议焦点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减少了矛盾争议的对抗性,之前的对立情绪得到缓解,双方更愿意平心静气的解决纠纷,在法官的组织下,双方对损失金额、责任比例经过几轮磋商,最终顺利达成协议,各方当事人均对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什么是诉前鉴定?“诉前鉴定”是指当事人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或诉前调解过程中向法院申请,经法院审查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鉴定意见证明后,由法院依照相关程序,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司法活动。
诉前鉴定——缩短诉讼周期。诉前鉴定打破进入诉讼程序后委托鉴定的传统,法院在诉前介入质证、进行委托。通过诉前鉴定,当事人对案件的关键事实有了专业性的参考,在矛盾化解中增加可预见性和可接受性,能有效提高调解成功率。
诉前鉴定——降低诉讼成本。在诉前阶段当事人无需交纳诉讼费即可将案件转入鉴定环节,若鉴定后双方在诉前达成调解可直接申请司法确认,也无需缴纳诉讼费,大大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诉前鉴定——提高审判效率。部分案件需要有专业的鉴定意见作为诉讼依据,如果当事人单方面委托鉴定,很可能因公信力不足而重新鉴定,既造成诉讼周期延长,又增加了鉴定费的成本。而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的,当诉前未成功调解时,诉前鉴定意见书可作为证据提交立案,权利人也能更加准确的确定诉讼请求。该鉴定意见与诉中鉴定意见具有同等效力,可免去再次鉴定而造成鉴定等待时间长的问题,避免司法程序空转,极大提高审判效率。
“诉前鉴定+诉前调解”工作机制,通过将鉴定程序前移,帮助当事人在诉前提供专业合理参考,极大提高案件诉前调解成功率,使案件办理进入“快车道”,实现案结事了、提速增效。咸丰法院将进一步聚焦诉讼主体关切,推进“诉前鉴定+诉前调解”衔接机制,以“小切口”改革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大提升”,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打造法庭新“枫”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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