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向巍、张晓玥)7月15日,湖北建始县人民法院向辖区内某银行发出《预查废证明》。
“这个证明帮我们银行解决了大问题,不用进入执行程序就可以核销不良债务,省时又省心。”该行代理人对法院出具《预查废证明》这一措施表示赞赏。
2023年6月,高某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借款4.1万元,借款年利率为4.35%,期限为36个月。借款发放后,高某长时间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故某银行通知高某,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向建始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判决后,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前,法院对高某的情况进行了审查,发现高某此前已有两案债务进入执行程序,均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案件执行,名下无其他财产。经审议,建始法院执行局决定向该银行发出《预查废证明》。
据悉,“预查废”制度适用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业机构组织。人民法院在审查涉金融机构不良债务诉讼和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涉案债务人在其他执行案件中已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经执行系统详细核查债务人财产情况,核实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类财产线索后,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向金融机构出具《预查废证明》,取得《预查废证明》后,金融机构不用经过一系列执行程序,就可直接将该证明作为金融不良债权核销依据。
针对金融纠纷批量化、类型化的特点,“预查废证明”机制的引入,为金融纠纷诉源治理、执源治理提供了新思路。法院为银行查询并提供债务人已被终本的裁定,既有效避免对同一债务人不必要的重复立案,减少程序空转,从源头上减少案件增量,进一步深化诉源治理、执源治理,又可以快速回应金融机构的司法需求、切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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