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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4人,通城公安重拳打击涉环境领域违法犯罪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3日17:18 来源: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 黄铮 通讯员 李佳玫 杨晗)8月9日,记者从通城县公安局了解到,该局治安大队近期重拳出击涉环境领域违法犯罪,刑拘4人。

“通城县麦市镇某陶瓷加工厂主要经营范围本为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作,但其‘挂羊头卖狗肉’,不进行合规经营生产,私自提炼偏钒酸铵,违规排放重金属污染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7月15日,通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收到环保部门移交的线索。

接到线索后,治安大队立即组织警力开展侦查。

经查,民警发现雷某文、刘某阳、刘某兵、简某松、田某勇5人以合股的方式,在通城县麦市镇开办陶瓷加工厂。

该工厂于2024年3月,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开始投入生产,私自在工厂提炼偏钒酸铵,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向外部环境,导致环境污染。

经专业机构检测,其厂区内一废水池的某重金属含量竟超标1359倍。

通过侦查研判,民警发现牵头人员雷某文于今年3月初意外身亡,其余4人也都逃至外地。

为尽快将嫌疑人抓捕归案,民警连夜奋战、分析研判,终于迎来了好消息,“刘某兵、田某勇2人在崇阳,刘某阳在恩施,简某国逃匿至甘肃兰州。”

随后,办案民警兵分几路,于7月18日至22日期间将刘某兵、田某勇、简某国抓捕归案,迫于压力的刘某阳也于7月25日主动投案。到案后的四人对其所涉案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阳、刘某兵、简某国、田某勇因涉嫌环境污染罪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城警方提醒:非法工业生产行为所产生的废渣、废水、污水等多含有有害物质,若不经规范处置直接外排环境,将对生态环境及人体产生危害。广大市民朋友在生活中如发现相关企业、人员可能存在污染环境行为线索的,请积极向环保部门举报。

【责任编辑:王焱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