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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就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02日14:40 来源: 荆门晚报

近日,市司法局会同市公安局组成立法调研组,在东宝区召开《荆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立法调研座谈会。

会上,市公安局对该条例(草案)的制定背景、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进行了说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宝大队、东宝区司法局、东宝区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东宝分局、东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宝区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东宝分局、东宝区交通运输局、东宝区消防救援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结合部门职能及基层执法实践,对该条例(草案)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会议还邀请电动自行车销售者、驾驶者、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快递公司、外卖配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行业代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分管负责人参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立法调研组表示,将认真梳理研究此次座谈会收集的意见建议,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议案形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力争出台一部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高质量地方性法规,让全市电动自行车尽早驶入法治轨道。(记者秦文 通讯员陈姝蓓)

近日,市司法局组织召开《荆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专家论证会。

会议邀请了市委党校教授吴卫东,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中心筹备组副组长张广,掇刀区司法局局长包然,市应急管理局法规科科长谢冰清,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莹,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林,湖北云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市人大代表蔡胜华等7位专家参加。

会上,市公安局就该条例(草案)的起草背景、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作了说明。与会专家经过认真研究论证,一致认为,制定该条例对解决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通行、停放、充电与消防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具有重大意义。该立法目的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具体,必将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提供坚实制度保障。另外,与会专家建议在该条例(草案)中明确部门职责,增强可操作性、创新性,提升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质效,细化、规范小区内、企业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最终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下一步,市司法局将会同市公安局认真研究吸纳各界专家提出的宝贵意见建议,对该条例(草案)文本进行修改完善。(记者秦文 通讯员陈姝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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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摘录

《荆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第二条指出,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与充电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该条例(草案)第三条指出,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该条例(草案)第十三条指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登记上牌前,可以持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

该条例(草案)第十六条指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采取使用安全座椅等保护措施。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该条例(草案)第十七条指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通行规定:确保车辆制动器、喇叭、灯光、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装置齐全有效;遵守交通信号,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遇红灯时,在非机动车道停止线、路口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依次等候;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借道通行或在混行道路上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转弯前减速慢行、注意观察,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

该条例(草案)第十八条指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逆向行驶或者驶入人行道;醉酒驾驶、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拨打接听浏览手持通讯设备或在车把悬挂物品;牵引动物;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未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的桥梁、隧道、高架、立交;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责任编辑:郑傲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