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通讯员 万苗
近期,潜江市行政复议办公室接待了一家新能源企业负责人,其反映水利主管部门向其下达了《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缴纳水资源费442.4万元,于是当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
案件受理后复议办案人员对案涉情况进行了分析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涉案企业在潜江市油田矿区取用地下水用于居民供暖,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且不符合《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减免水资源费要求。
针对这种情况,复议工作人员与案涉企业负责人取得联系,就相关法律规定向其进行解释说明。案涉企业负责人反映,自己也知道应当取得许可证,但因为某些原因未依法办理。由于缴纳金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缴纳存在很大困难。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将企业的困难与水利主管部门进行了充分沟通,水利主管部门同意分期缴纳。涉案企业也表示会立即办理许可证并缴纳欠缴水资源费,同时撤回了复议申请。
潜江市司法局将以行政复议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为契机,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需求及建议,研究制定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回访机制,持续助力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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