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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自己的钱也要“坐牢”吗?宣恩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07日11:49 来源: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李安琪 温蕾)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但总有被执行人抱着侥幸心理逃避执行,以身试法,无限延长这“最后一公里”。近日,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

田某某为多起案件被告,经法院审理,田某某需给付原告等人共计190465元。文书生效后,田某某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原告等人向宣恩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田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第一时间对田某某的账户提起线上查控措施,而田某某未主动申报财产,消极对待,强调本人名下没有财产,无法履行义务。

然而,执行法官收到线索,发现田某某与其妻子曾某在2022年9月收到了政府补偿款共计341612元,且补偿款中的10万元人民币已用于生意投资,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嫌疑,承办法官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22年9月9日,田某某收到征地补偿款341612元后,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交纳劳务分包保证金及日常消费,未执行还款义务,未向法院报告财产变动状况,并为逃避法院执行,田某某安排妻子曾某将20万元补偿款转移至其姐姐账户,致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不如实申报财产而将财产转移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履行10万元的执行义务的从轻处罚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司法权威不容挑战,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亦不能破坏。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不可抱侥幸心理转移财产或利用他人银行卡代收款,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除了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外,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曹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