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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堵门”围墙被宣恩法院依法强制拆除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8日12:55 来源: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李安琪)近日,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对法院已执行标的物排除妨害的案件,对“堵门”围墙进行强制拆除。

法官现场指导拆除工作。

2021年,张某、赵某向宣恩某银行贷款400万元,两人以名下的一临街房产作为抵押物。次年,因张某、赵某未能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宣恩某银行向宣恩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查封了两人名下位于宣恩某乡镇的临街房产,并通过网络进行司法拍卖,涉案房产经两次拍卖流拍后,银行申请以房抵债,法官依法通知了被执行人。

房屋交付前,一案外人在房产一楼临街处擅自安装了铁门,堵住门面通道。承办法官得知后,立即与相关人员联系,要求其自行拆除,因沟通无果,承办法官经法定程序后,强制拆除原有的铁门并安装了新的大门。2024年5月29日,房屋交付完毕。11月,申请人电话告知法官,大门外层又被砌了一堵墙。法官通过电话、走访社区多次联系相关人员,但未得到回应。

为维护司法权威,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承办法官让群众全程“零距离”见证此次的强制执行行动。

工人们正在进行拆除工作。

“这个案件里相关人员一直以各种方式妨碍执行,我们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排除妨害,要让群众知晓法院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决心。”在执行现场,承办法官向围观群众介绍了案情前因后果并对该围墙进行了强制拆除。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案件以物抵债执行完毕后六个月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房产有妨害行为的,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以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核心工作之一,强制执行行为是严肃且权威的司法行为,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因此,配合执行并协助执行是所有公民应尽的义务。

【责任编辑:曹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