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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通报6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20日21:49 来源: 荆楚网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 阮琼 通讯员 王虎涛 实习生 彭晗颖)以“有价赔偿”护“无价生态”。1月20日,黄石市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6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案例1:黄石某公司尾矿库溃坝事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17年3月12日,黄石某公司尾矿库发生一起溃坝事故,溃坝淹毁及污染下游土地约700亩。事件发生后,黄石市生态环境局经核查,向该公司发起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根据评估鉴定结论,该公司应对尾矿库“3.12”较大溃坝事故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多轮磋商,2021年9月10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同该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包括构建垂直防渗墙、尾矿表层建立阻隔层、建设监测水井等项目内容。2022年6月初,修复工程正式开始施工。该工程于2023年6月10日完工,并于2023年底通过验收。

案例2:西塞山区某公司违法排放污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4年1月31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长江入河排污口开展日常巡查中,发现流入排洪港内水质明显异常,执法人员立即对沿线企业开展排查,发现某公司厂区外雨水总排口和厂区内多个雨水井的雨水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经第三方检测机构采样检测,该公司排放的雨水超出地表水五类标准。

经调查,该公司在进行补水作业时,未实时监控机组水位并及时关闭进水阀门,导致机组水箱加满后部分酸性废水溢出围堰进入雨水沟,最终通过雨水总排口流入厂外。

2024年2月29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专家意见认定,该公司工作人员在作业中未关闭真空机组阀门,导致废水排放到雨水沟,流入地表水,致使水质超标,该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本案排污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量化赔偿金额为3000余元。

2024年4月17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同该公司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达成一致。双方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公司按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自行购买价值4800元鱼苗向长江放生的形式履行生态修复责任。

案例3:黄石市某集团公司擅自破坏绿化规划用地案

2022年9月9日,市城管委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某集团公司在下陆区杭州西路某小区进行老旧小区改造时,为建设停车位,未经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擅自破坏小区内绿化规划用地。市城管委依法立案后迅速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查,当事单位破坏小区内的绿地面积为282平方米,对绿地上的部分乔木(香樟、雪松、枇杷等)进行了砍伐和修剪,共砍伐了18棵乔木,直径11cm至42cm不等,对灌木进行了移植。

该集团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根据《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于2022年12月5日向该集团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集团公司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

当事单位于2022年12月13日缴纳了人民币10000元罚款。并于2024年4月13日在磁湖西北岸完成了绿地恢复补植措施。具体措施包括更换草坪500平方米、麦冬400平方米、南天竹400棵、制作安装景观石小品大小各一组、花卉及草花400盆。

案例4:西塞山区余某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3年7月24日18时许,余某来到黄石市西塞山区长江月亮湾大桥水域江边,使用锚鱼杆进行锚鱼,获得渔获物7.55公斤(鲢鱼1条)。经黄石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认定,余某在长江捕鱼的时间、地点分别系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的锚鱼杆属于禁止使用的渔具。案发后,余某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根据农业农村部《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本案的主要受损环境要素为7.55公斤鲢鱼1条,按照直接损害十倍计算间接损害,余某应对其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依法承担830元的赔偿责任。

基于余某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责任,经磋商,余某同意自行向具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鱼苗(价值不少于830元),并以向长江放生的形式履行生态修复责任。2024年5月23日,余某购买4.15万尾鲢鳙(价值830元),于长江黄石段神州公园水域放生,已履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修复义务。

案例5:阳新县某公司汛期非法实施航道疏浚工程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3年8月7日,阳新县水利和湖泊局执法工作人员在富水河采砂执法巡查时,发现富水河军垦段河道有采砂行为发生。针对上述情况,阳新县水利和湖泊局委托阳新县水政执法大队,对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8月8日,对参与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阳新县某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通知书,依法对阳新县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后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阳新县水利和湖泊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组织评估意见会。专家意见显示,阳新县某公司违反汛期禁止施工规定,汛期河道疏浚施工,改变施工水域水流、水位等环境因素,搅动底泥,对鱼类繁殖期造成一定影响。该行为对富河军垦段河道水域安全和生态系统平衡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量化赔偿金额为2万元。

2023年12月22日,阳新县水利和湖泊局同该公司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达成一致。双方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公司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万元。

案例6:柯某某、刘某某等4人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0年,柯某某、刘某某等4人以办理废品处理厂为由在阳新县枫林镇申请用地,后以平整土地名义非法开采石料对外售卖牟取非法利益,非法开采矿石达200余万吨,销售金额达3024万余元。

阳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先后多次对其超范围开采、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因4名当事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区域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阳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3年6个月。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4名当事人主动申请对被破坏的山体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和民事赔偿,希望争取从宽处理。2024年4月2日,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启动了该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2024年5月,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柯某某、刘某某等4人于2020年成立阳新县漆家宝废品处理厂,后以平整土地名义非法开采岩石,损毁林地共计为4.76公顷,造成了森林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明确。

经调查核算,受损林地区域主导生态功能为土壤保持功能与林木供给功能,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金额为247.75万元,其中生态恢复费191.79万元,土壤保持服务功能和林木供给服务功能期间损害量化价值55.96万元。

2024年7月17日,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与4名被告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4名被告人合计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55.96万余元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费用10万元,并与4名被告人就涉案生态修复达成一致意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承担生态修复,按专家审查通过的方案实施生态修复。

目前,187.59万元生态修复工程费用保证金和4.2万元生态修复项目勘察设计费用已经缴纳完毕,后续将在阳新县枫林镇政府的主导和监督下有序开展涉案矿山修复工作。最终,市中院二审综合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考虑涉案赃款已全部追回,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赔偿金的情况,对4名被告人适用缓刑。

本案中,黄石市中院在审理柯某某、刘某某等4人非法采矿案件时,发现需追究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向市资源建设局送达了《司法建议书》,市资源建设局立即协同市中院调查、磋商、评估,当事人依法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金55.9万元。

【责任编辑:吕鉴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