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谭凌斐)春节将至,年夜饭预订迎来高峰,无论是面向大众的餐饮场所还是高端餐饮店,包间大厅供不应求,火爆之下限定最低消费等问题也让不少消费者深感无奈,降低了消费体验和浓浓年味。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对此作出重要提示:设置餐饮“最低消费” 属于违法行为!
一、“最低消费”侵犯消费者多项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消保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经营者不得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等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最低消费”也违反了《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及《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不得设定最低消费额,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的规定。
二、“最低消费”规则涉嫌霸王条款
《消保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餐饮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年夜饭餐饮服务时,设置“最低消费”等行为,限制、排除了消费者自主选择菜品的合法权益,加重了消费者的就餐负担,减轻了经营者的服务责任,餐饮经营者的这些行为涉嫌霸王条款。
三、“最低消费”可能会导致餐饮浪费
设置最低消费额度,可能会迫使消费者过量点餐,超过合理消费的范畴,造成不必要的餐饮浪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以下简称《反食品浪费法》)规定,违背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
四、违法设置“最低消费”情节严重者将重罚
餐饮业经营者设定“最低消费”,根据《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设置“最低消费”,同时违反了《消保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五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者将面临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向全省餐饮行业经营者倡议:一要严格依法经营,明码标价,禁止“霸王条款”,不设置“最低消费”“限时消费”等限制条件,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二要提供优质服务,从消费者出发,为消费者着想,满足消费者合理需求,用质量和服务赢得消费者。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拒绝餐饮浪费。
消费者如遇到“最低消费”“限制就餐时间”等行为,请注意保存相应证据,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登录投诉和解平台进行投诉,或拨打12315、12345进行投诉举报。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推动年夜饭市场繁荣发展,让更多人体验物美价廉的年夜饭和公平公正的餐饮消费环境,让“年味儿”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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