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 金康 通讯员 万狄)2月14日,鄂州市召开《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发布会(以下简称《条例》),就《条例》中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管理责任作出详细解读。会上,鄂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主任程贵华回答了记者提问,明确了相关单位在建筑垃圾处置中的具体职责。
鄂州市城管委主任程贵华回答记者提问。记者 金康 摄
程贵华介绍,《条例》对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管理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在处置建筑垃圾前,需依法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核准。
其次,施工单位需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在开工五日前报工程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方案内容。
在源头减量方面,建设单位需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并将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施工单位则需改进施工工艺,降低建筑材料损耗率,减少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的产生。
《条例》还明确了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建筑垃圾需按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进行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需在施工现场划定分类贮存场所,严禁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其他固体废物。
此外,施工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筑垃圾清运。除特殊情况外,施工单位需在进入下一分部工程前完成清运;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等施工作业需在完成后24小时内清运并清洁路面;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后需在20日内完成清运。
程贵华表示,《条例》的实施将有效规范建筑垃圾管理,推动源头减量和分类处理,助力鄂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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