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正式纳入恩施州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和集体合同参考文本,从入职源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持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面。
2月12日,州人社局在其官网公布新修订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合同示范文本第十条规定:“甲乙双方依法建缴住房公积金,其中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甲方未履行法定义务,乙方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
缴交公积金不仅是国家强制性的住房保障制度,更是一项重要的职工福利,通过低息贷款、单位补贴、税收优惠和灵活使用等方式,帮助职工降低住房成本、积累财富。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职工个人配缴的住房公积金,也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因此,用人单位建缴住房公积金也是一项具有多重效益的人力资源管理策略,不仅能合理规避住房公积金强制缴存的法律风险,还可以降低企业成本和员工个税。
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建缴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旨在增强对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刚性约束,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让更多人群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恩施日报全媒体记者彭绪艳 通讯员李仁杰、钱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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