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李勇)近期,咸宁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积极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为进一步打击烟花爆竹违法行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管理,2月20日,咸宁市应急管理局选取了2起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1:2025年1月20日,崇阳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县公安局、县城管执法局开展“禁鞭行动”,在天城镇环城村十一组肖某某家中查获非法烟花爆竹170余件。
经查,2024年12月,沈某某从烟花贩子“老陈”处购买200余件烟花爆竹,储存在肖某某家中进行销售、牟利。
肖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肖某某行政拘留七日。
沈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沈某某行政拘留七日。
案例2:2024年12月21日,通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好某来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许可证载明范围为120箱,检查发现实际存放量为280箱),且情节严重。
经对该零售店负责人陈某调查询问,陈某对该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好某来烟花爆竹零售店存放的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通山县应急管理局对该零售店作出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12月31日,罚款已交至指定银行。
延伸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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