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曾涛 袁兵)3月6日,咸宁市应急管理局选取了2起典型案例进行曝光。此举旨在进一步打击烟花爆竹违法行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管理。
案例1:2025年1月20日,通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通城县关刀和某鞭炮经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一楼为烟花爆竹经营场所,二楼房间内有床铺,床头柜两边均插着充电器且二楼房间正常在供电,二楼存在有人员居住痕迹。
经调查,该店二楼有人居住情况属实。该店的行为已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撤销该鞭炮经营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案例2:2025年1月22日,赤壁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市公安局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暗查暗访,发现赤壁市城西停车场内一辆白色江淮厢式货车车厢内装有烟花爆竹,经清点车厢内共有烟花爆竹397件(鞭炮118件,烟花279件)。
经查,该白色江淮厢式货车系罗某某所有,罗某某在未办理任何运输烟花爆竹法律手续以及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联系江西省上栗县一商户,于2025年1月22日凌晨3时许,将烟花爆竹运送至赤壁市武深高速茶庵岭服务区内,并转运至车牌为该白色江淮厢式货车车厢内。
当天13时许,罗某某独自驾驶装有烟花爆竹的厢式货车从茶庵岭服务区转向京港澳高速后从赤壁收费站下高速,将装有烟花爆竹的厢式货车停放在赤壁市城西停车场内,后被赤壁市应急管理局和赤壁市公安局查获。
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由赤壁市公安局蒲圻派出所给予违法行为人罗某某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对其非法运输的397件烟花爆竹予以没收。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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