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石佳灵)近日,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在校大学生的著作权纠纷案件,这场始于友情、经过法庭,再到理解对话的“青春维权”,最终以双方握手言和圆满落幕。
原告公司的创始人小李与被告公司的负责人小张均为在校大学生,两人凭着对青年文学艺术的热爱,各自创立了新媒体公司,精心运营着微信公众号。
起初,双方达成口头合作协议,设立创作基地,共同推广青年文化。然而,小张在未经小李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抄袭了小李公众号上的原创简介,并将其用于自己社团的介绍之中。小李发现后,多次联系小张希望他停止侵权,但未能得到有效回应。无奈之下,小李将小张及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象征性地赔偿经济损失1元。
宣恩法院受理该案后,经仔细比对,承办法官发现被告公司公众号上发布的信息与原告公司的原创简介构成完全一致,几乎没有任何改动。小张向法官解释道,自己并非故意侵权,当时只是觉得这个简介写得很好,而且自己并没有用于商业盈利,所以以为并不构成侵权。
考虑到当事人的学生身份以及此案所具有的教育意义,法官决定采用“释法+调解”双轨模式来处理此案。法官耐心地向小张解释,小李的原创简介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即使他的行为并非以盈利为目的,但只要未经过原创人的许可使用,就构成了对原告公司著作权的侵犯。
鉴于双方之前有过合作,被告并非恶意侵权且有调解意愿,小李也表示只要小张停止侵权,愿意调解。在法官的主持下,两人在线上进行调解,小张主动向小李道歉,表示会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公司原创简介著作权的行为,并承诺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小李看到小张态度诚恳,也表示愿意放下心中的芥蒂,主动放弃了1元经济赔偿的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在自媒体时代,很多公众号发布的内容,容易涉及对文字、音乐、摄影作品的侵权,公众号运营者在转载或使用他人原创作品时,应取得作品权利人的授权,不可擅自使用,并按照授权的相关约定,支付报酬、为作者署名或注明来源。这场看似微不足道的“一元官司”,其实并不在于那区区一元钱的赔偿,而在于对权益的捍卫,彰显着人们法治理念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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