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唐娜)“我买了全险,交强险和商业险都有,你们直接找保险公司去赔!”宣恩张三的私家车撞上了客运公司旅游大巴,交警认定张三负事故全部责任。此次事故造成客运公司大巴多处损坏并停运35天。客运公司要求张三赔付车辆修理费及修理期间的营运损失,并将其告上法庭,近期,宣恩县人民法院高罗人民法庭审结此案。
去年4月发生该事故后,保险公司理赔车辆维修费后,未理赔营运损失。客运公司一气之下将张三和保险公司都告上法庭。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高罗人民法庭立案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案件。法庭上,张三很不解:“我买了全险!为什么保险公司只赔车辆修理费?”保险公司则表示:“投保人负事故全责,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已经向客运公司赔付了车辆维修费。但是对于客运公司主张的间接损失,应由张三赔偿。”
法官解释:“交强险作为国家强制保险,确实承担着兜底保障功能。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其赔偿范围包含三部分: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其中财产损失赔偿仅指直接物质损失,如车辆维修费、随身物品损毁等。”
“客运公司的旅游大巴(包括出租车、网约车、城市公交车、公路班线客运、包车客运、货车等)属于进行经营性道路运输的车辆,车辆停运35天造成的收入减少属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营运损失。对于营运车辆的间接经济损失,交强险明确不予赔付。”
“商业三者险则属于交强险的补充险,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很多私家车主认为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就可全由保险理赔,其实是一个误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经法官释明,最终张三与客运公司和解并赔付了旅游大巴的停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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