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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学车热 这样“驶”不得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12日23:37 来源: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陈盈)“医疗费都给了,责任也认定了,怎么还要赔?保险公司干嘛不赔?”近日,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暑假期间,学车成为许多学生的选择。17 岁的小向(化名)未通过正规驾校学习,而是在父亲的同意下,使用自家车辆练习驾驶。不料,练习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余某受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核查后认定,小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向的父母主动垫付了医疗费用,本以为积极承担救治责任后,事情便能了结。然而,2025年6月,小向一家却接到法院电话——余某将他们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院,除要求赔偿医疗费差额外,还提出了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多项赔偿请求。

庭审中,小向一家认为,车辆已购买保险且自身已承担救治责任,相关赔偿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则辩称,车主将车辆交给无证未成年人驾驶,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即便法院判决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事后也将向肇事方追偿。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余某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小向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保险公司在赔付后,有权依法向责任方追偿。

责任为何这样划分?针对“垫了医疗费为何还要赔”“保险公司为何赔偿后又能追偿”“父母为何必须担责”等焦点,法官释法如下:交强险“先赔”是底线,保障伤者权益是核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3条,只要事故责任在机动车一方,无论驾驶人有无驾照或过错,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都必须先在责任限额内赔偿。这是国家强制保险制度的“兜底”功能,目的是确保伤者能及时获得基本救治和赔偿。因此,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但是,因小向系无证驾驶(严重违法),保险公司赔付后,有权依法向肇事者或其监护人追偿。

未成年人肇事,父母担责是法定义务。小向事发时未满 18 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产生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法律设定监护制度,就是要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尽到教育、管理、约束的责任,防止其侵害他人权益。即便监护人自身无过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也需承担替代责任。

侵权案件赔偿项目“范围广”。 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需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确定,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处理事故的合理交通支出、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伤残鉴定费等。垫付医疗费的行为值得肯定,但这并不意味着覆盖了伤者依法应得的全部赔偿。

法官提醒:学车务必年满 18 周岁,并选择正规驾校,在专业教练指导下,使用教练车在指定场地安全进行。切勿使用私家车“自学”,父母允许甚至提供车辆给孩子“练手”,是极其危险且不负责任的行为。一旦发生事故,不仅要面临经济赔偿,孩子还可能因无证驾驶承担法律责任。侥幸心理不可有,安全红线不能碰。


【责任编辑:曹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