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在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指引下,生态文明建设已成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大计。近年来,湖北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发展大局,坚决扛牢长江大保护的司法责任,切实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融入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战略实施的整体布局中,不断推动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有机统一。
今年是“两山”理念提出二十周年,值此8·15全国生态日之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精选三例司法服务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典型案例,旨在展现湖北环境资源审判在推动“两山”理念转化中的创新实践与司法担当,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发展的法治共识。
生态农业
某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县水利和湖泊局不履行水土流失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绿叶子"变"金叶子" 司法服务激活生态农业发展新样本
基本案情
某合作社承包经营的某茶厂金石坞片区等茶山以梯田形式种植茶树,茶山多处泥土裸露,水土流失较为严重,存在山体滑坡隐患。检察机关向县水利和湖泊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后,该局未依法及时采取有效监管措施,案涉地段多处滑坡点未进行治理, 水土流失情况未得到有效改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水利和湖泊局依法及时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水利和湖泊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遂判决责令该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判决生效后,该局积极履职,人民法院联合多部门对某茶厂600余亩茶园的水土保持状况进行回访和实地核查。茶园小气候保持稳定,茶园茶叶产量增长、品质更优,茶园经营的“董和·碧珍茶”荣获湖北省第三届“楚茶杯”斗茶大赛金奖,品牌溢价能力得到实现。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监督行政部门履职,发挥环境司法深层次价值促进生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人民法院以判决方式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行监督,还注重做好环境司法审判的“后半篇文章”,以跟踪回访等方式,搭建行政履职与司法督促的良性互动平台,赋予司法服务生态农业和乡村振兴的新内涵,确保生态产业发展中的生态红利得以可持续性发挥和释放,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了水土保持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新路径。
某合作社立足董和碧珍茶荣获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产品优势,规范新增开发80亩茶园,带动周边两百多名农户实现增收100多万元,具象化阐释了“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的发展理念,走出一条生态文明和发展经济相得益彰的道路。
生态旅游
曹某、陈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
“矿坑变景区”司法护航 实现生态旅游价值蝶变
基本案情
曹某、陈某某等人在明知政府已关停辖区矿山企业的情况下,借修复破损山体名义长期盘踞武汉市江夏区乌龙泉街道灵山村灵山洞点位非法采矿。曹某、陈某某等人非法采矿及运输行为造成灵山村道路、房屋损坏及噪音、环境污染,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经湖北省国土测绘院调查,江夏区灵山村灵山洞点位因无证开采消耗建筑石料用灰质白云岩矿资源储量为92万余吨,涉案金额高达2000多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曹某、陈某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构成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遂判决曹某、陈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联合检察院、公安分局、自然资源规划局等7部门签订《武汉市江夏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司法与行政协作框架协议》,建立“灵山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通过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持续性开展灵山受损矿山修复和综合治理,昔日生态伤疤变为今日乡村生态旅游新地标。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践行“两山”理念,以环境司法力量护航生态旅游产品可持续供给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人民法院主动延伸司法服务,联合多部门积极推行“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导入”治理模式,在生态环境修复中打通“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的互动转化通道,促推生态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实现了生态效益向经济效益的转化。
经过生态系统性修复,灵山现有林木总碳储量共98吨,年碳汇量接近32吨,每年可固定二氧化碳量达117.2吨,生态系统生产总值达到2.58亿元,生态服务价值显著提升。同时,灵山生态文化旅游区通过培育春季“赏花节”和秋季“观叶节”,已成为新晋“网红打卡地”,游客接待量20万人次,旅游综合收入达800万元,生动诠释了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协同共进的治理经验。
生态金融
某市人民检察院诉某集团湖北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碳票"变“钞票” 司法创新打通生态 高颜值向经济高价值的转化路径
基本案情
某集团湖北公司在宜昌市夷陵区建设施工过程中,超审批红线使用林地、土地。虽主动对被毁损林木地块进行修复,但根据相关机构调查及专家评估认定,损毁林地的各项生态功能不复存在,新造林约5年方能郁闭成林初步具备生态功能,发挥生态效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共计28万余元。检察机关以某集团湖北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造成森林植被破坏,影响周边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诉请该公司承担生态破坏责任。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检察机关起诉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成立,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积极引导某集团湖北某公司通过购买长阳县林业碳票的形式履行损害赔偿义务,最终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集团湖北公司依约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购买长阳县林业碳票,共计购买碳汇3164.56吨(金额288069.72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林业碳汇+生态司法”机制激活林业碳票市场价值属性,通过生态金融模式拓宽“两山”转化路径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认定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突破传统修复方式,创造性引导当事人购买地方生态产品碳票用于抵赔损失,将森林固碳能力量化并转化为可交易资产,探索出具有可复制性、可推广性的“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市场化转化的司法路径,推动了生态金融与环境司法的深度融合。
截至目前,宜昌地区已在31起涉林案件中引导行为人认购43单9900余吨林业碳票碳减排量,为区域性碳汇交易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司法支撑,彰显了环境司法在服务“双碳”目标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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