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马蓉)网购“正品”却验出假货,消费者诉请“退一赔三”,商家却以“发错货”“鉴定无效”“职业打假”为由推脱责任?近日,湖北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
李女士浏览某网络平台店铺时,看中两件标注源自国外平台的品牌外套,考虑到网购存在一定风险,下单前她特意咨询平台客服,对方明确答复:“店铺有现货,所售商品保证是正品,假一赔十。”基于该答复,李女士支付 4267.95 元下单。收到货后,李女士发现衣服质感、做工与同品牌正品差异明显,怀疑买到假货,遂将衣服送往某鉴定平台检测,鉴定结果显示该商品为假货。李女士多次与商家沟通,要求退货并赔偿,但商家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协商无果,李女士将商家诉至法院,请求“退一赔三”。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事实,有聊天记录、支付流水证明、订单截图等证据证实,买卖合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买卖合同内容。被告承诺商品有现货且为正品,但实际交付货物与承诺品质不符,属于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符合消费欺诈的情形。
庭审中,商家针对索赔提出抗辩,关于“仓库发错货,非故意售假”问题,经查明,李女士下单前已明确告知客服外套型号、颜色及尺码,客服确认“现货匹配”,物流单据亦显示,商家发货的商品信息与订单完全一致,不存在“发错货”情形。
针对“平台鉴定不权威,结果无效”的主张,法院指出,某鉴定平台鉴定方法和标准在行业内具有一定认可度,其鉴定结果具有参考价值,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商家若不认可鉴定结果,应提供反证,如申请重新鉴定、出具正规进货渠道或品牌授权证明,但商家既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无法提供任何证明商品为正品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对于“李女士系职业打假人,不应获三倍赔偿”的说法,审查发现,李女士仅购买两件外套,尺码符合其个人穿着需求,无证据显示其存在“转售牟利”行为,也无证据证实其“职业打假人”身份,合理消费行为受法律保护,仅凭猜测无法否定消费者身份。
最终,法院认定商家以“正品”承诺诱使李女士下单、实际交付假货的行为构成欺诈,支持李女士 “退一赔三” 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消费维权有章法,法律护权有依据。网购场景中,商家售前宣传作出的“正品保证”等承诺直接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是促成买卖合同的重要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算。
消费者网购时应注意留存宣传截图、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物流信息等关键证据,遇纠纷可先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平台投诉、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诉讼等途径维权,切勿因“怕麻烦”放弃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商家也应规范经营,诚信经营是立身之本,虚假宣传、逃避责任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还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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