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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查处两起破坏行道树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24日16:55 来源: 荆楚网 ​(湖北日报网)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向金平、蒋祥锋、黄畅)公路两侧的行道树不仅是道路生态屏障,更肩负稳固路基、遮挡强光、保障行车安全等重要功能。近期,恩施市接连出现群众为“图方便”擅自修剪、砍伐公路行道树的行为,此举不仅涉嫌违法,更暗藏安全隐患。

10月18日,恩施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峡口养护管理站养护职工在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318国道K1616+220米处公路旁1株行道树被砍伐,立即上报。该中心路产管理股联合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迅速赶到现场展开调查。经现场勘验确认,当地一名群众在未取得任何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实施砍伐行为,被砍伐树木为麻柳树,胸径达43厘米、树高18米,属于受保护的公路绿化植被。针对该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明确告知其未经审批擅自砍伐公路树木已涉嫌违法。同时,依据树木价值评估标准,当事人按要求对被砍伐树木进行赔偿,并处以3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10月22日,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白杨坪养护管理站养护职工在318国道K1556+790米处巡查时,发现一名群众以“行道树遮挡太阳能路灯采光”为由,在未取得任何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对公路旁4株行道树进行修剪,随即向当地派出所报警。现场检查发现,其中2株树木的树冠上部被剪掉90%以上并断尖,另2株修剪比例达50%,树木生长态势和道路景观均遭到严重破坏。当地派出所对当事人予以严肃批评教育,明确告知其行为已涉嫌违法,责令其作出书面检讨,并要求其承诺不再发生此类行为。

“国省道公路行道树并非‘想剪就能剪’‘想砍就砍’。”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公路行道树属于公路附属设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修剪、砍伐。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责任编辑:曹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