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冯家顺)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和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统筹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两委”组成、职责及选举、议事、管理、监督等制度,着力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深入发展基层民主、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随着我国人口形势变化,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和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在村委会和居委会下设委员会中设立“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强化对老年人和(留守)儿童的关心关爱。
为了进一步明确村委会、村民小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做好衔接,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增加规定,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委会、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为进一步充实居委会的职责,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增加规定,居委会协助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助调解物业纠纷。
此外,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和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还对居委会、村委会的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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