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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能证明“放弃债务”吗?宣恩法院:证据形成存疑,借款须归还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05日08:30 来源: 荆楚网 ​(湖北日报网)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颜莎莎)情侣恋爱期间产生经济往来,分手后,一方起诉对方还钱,另一方则手持对方“自愿放弃债务”的聊天记录,坚称债务已免。

小甲与小乙曾系恋人关系。恋爱期间,小甲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多次向小乙转账,共计18万元。双方关系破裂后,小甲以小乙未偿还上述款项为由,诉至宣恩县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依法开庭审理。在举证环节,小乙为证明债务已经免除,向法庭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包括小甲向小乙袒露“出轨”的私密照,以及小甲微信号发出的“因本人存在过错,自愿放弃恋爱期间的债务,借条作废”文字聊天记录。面对这些突如其来、内容私密的证据,小甲极力否认,表示恋爱期间小乙曾多次借用其手机,伪造了聊天内容,并刻意删除了相关记录。小甲强调,所谓的“出轨”照片及“放弃债权”的承诺,均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小乙为逃避债务而精心策划。小乙则坚持证据的真实性,认为聊天记录内容清晰、指向明确,应作为定案依据。

法院认为,首先,行为动机有违常理。通常情况下,一方若因婚恋过错自愿以重大经济利益作为补偿或代价,其行为动机和心理状态应符合生活常理。小甲作为债权人,在并无明显外部压力的情况下,主动发送于己不利的证据并附上明确放弃债权的承诺,其行为逻辑存在合理怀疑空间。其次,证据形成方式存疑。结合小甲关于小乙曾单独使用其手机的陈述,该聊天记录确实存在被他人伪造的可能性。该组证据系孤立出现,缺乏其他证据如后续双方确认、录音录像等予以佐证,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后,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小乙主张债务因债权人单方放弃而消灭,应对“放弃债权”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其所提供的电子数据存在重大瑕疵且不合常情,未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小乙主张的小甲“自愿放弃债权”的情形,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行为逻辑严重不符,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小乙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债务已经消灭,故应承担还款责任,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小甲的诉讼请求。小乙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个人电子设备与账户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在日常生活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妥善保管手机、电脑等存有个人敏感信息的电子设备,以及微信、支付宝等涉及财产与隐私的账户密码,避免交由他人随意使用,从源头防范信息泄露与潜在纠纷。婚恋期间的经济往来,建议通过银行转账等留有清晰痕迹的方式进行,并可辅以文字明确款项性质,避免日后产生争议时事实难以查清。民事诉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任何试图通过伪造、变造证据来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不仅难以得到法律支持,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司法制裁,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曹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