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王雪芬)“红腹锦鸡真好看,我要养起来!”“这是国家保护动物,赶快放了!”“不能养?那我吃掉!”
近日,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费某在干农活时发现周边常有红腹锦鸡活动,因被其艳丽的毛色和独特的叫声吸引,便萌生了猎捕饲养的念头。随后,他将购买的3副“鸡网”放置在红腹锦鸡常出没的区域,先后成功猎捕2只。家人得知后,第一时间提醒他红腹锦鸡是国家保护动物,严禁私自饲养,让他立即放生,然而,费某并未听从劝告,反而将猎捕到的2只红腹锦鸡全部宰杀食用。
经专业辨认,费某猎捕的2只红腹锦鸡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属于法律明确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范畴。林业部门进一步鉴定确认费某使用的“鸡网”属于法律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法院审理认为,费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考虑费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量刑情节,最终依法判处其拘役三个月。
法官提醒:生物多样性是生态平衡的核心,每一种野生动物都是生物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生活中,不少人因一时兴起,被野生动物的“颜值”吸引,或抱有“尝野味”的猎奇心理,无视法律红线,任何非法猎捕、杀害、食用、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共同守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家园。
根据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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