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表示,将着手修改《物业管理条例》,行业分类也由“物业管理”改成“物业服务”。这一举措引发广泛社会关注,看似只是两个字的细微调整,实则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完善基层社区治理的重要实践,对化解社区矛盾、增进民生福祉具有深远意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法律条文早已将物业定位为“服务者”,但“管理”二字的长期沿用,却在实践中模糊了权责边界。将“管理”改为“服务”,正是对这一法律关系的再次明确与重申。它清晰地昭示了物业企业的权力来源于业主的契约委托,其核心职责是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而非行使带有公共色彩的“管理”权力。推动这一认知转变,是引导物业企业摆正位置、引导业主树立主人翁意识、从根源上减少社区矛盾纠纷的前提。
过去,由于权责不清,物业企业常被迫承担了许多本应由业委会、社区甚至行政职能部门承担的管理职责,如协调邻里纠纷、处置违规行为等,陷入“权小责大”、两头受气的困境。这次名称变更也带来了物业企业转型升级的契机,使其能将重心聚焦于保洁、保绿、保修、保秩序及客户服务等专业领域。这既是对物业的“松绑”,也是对其专业能力的“加压”。企业得以从繁杂的管理事务中抽身,将更多资源投向基础服务提质与增值服务拓展,如开展适老关怀、儿童陪伴、便民代办等人性化服务,以专业化、精细化赢得口碑与发展空间。街道社区应积极引导物业企业把握机遇,苦练内功,以主动作为的优质服务,实现从“被动应付”到“良性发展”的根本转变。
名称变更只是行业革新的起点,真正的服务转型,仍需依靠企业、业主与监管部门三方携手发力。这要求物业公司必须在“服务”领域建立更专业、更透明的标准,强化对于“物”的维护能力的同时,提升对于“人”的专业服务能力,多元发展满足不同业主的需求,用优质服务赢得市场认可。业主及业主委员会须加快成熟,切实承担起制定管理规约、维护公共秩序、监督物业服务、协调公共事务的主体责任;街道社区及相关政府部门必须推动“城市管理进社区”,让城管、消防、公安等力量在小区内依法履职,为业委会提供指导,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责任人进行有效处置。唯有形成“业委会决策监督、社区指导协调、物业专业服务、政府依法保障”的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方能将此次“正名”的制度红利,转化为提升社区治理效能、增进居民福祉的实际成果。
从“物业管理”到“物业服务”,不仅仅是一个行业的变革,更是一场关于现代社区如何实现良性治理的深刻探索,蕴含着推动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深刻智慧。对于街道和社区工作而言,这是理念更是行动,是开端而非终点。唯有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积极引导各方转变观念、厘清权责、协同共进,才能将这一词之变的深远意义,切实转化为社区环境更优美、物业服务更专业、邻里关系更和谐、居民生活更幸福的生动图景,让每一个小区都成为有序、温暖、宜居的幸福港湾。
稿源: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作者:万莹(武汉市黄陂区“木兰墨客”团队、前川街道办事处)
责编:陈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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