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泄密事件发生后,复盘视线往往落在基层,将原因归结为保密意识淡薄、教育落实不力。然而沿风险链条回溯,部分隐患并非滋生在执行末端,而是发端于定密源头。一些享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对文件密点不加甄别,动辄标注密级,实质是将定密异化为规避自身责任的手段。由此派生的涉密管理成本沿行政层级逐级传导,引发权责错配与文件空转,甚至反向滋生新的泄密风险。保密治理是闭环系统,不能只向下追责,更须向上检视履职质效,从源头纠治粗放定密的惯性。
定密权的分层配置有其清晰的制度逻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七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上述规定授权定密的,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予机关、单位定密权限。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宁滥勿缺”的定密倾向,恰恰打破了这一权责平衡。部分单位对工作总结、会议通知、征求意见函等常规材料不作密点辨析,一律按涉密件处理,以形式上的风险隔离替代实质上的审慎判断。多级审批叠加机要流转,留给基层研读研判、调研论证、打磨反馈的时间被严重压缩,最终形成程序完备而实质研判不足的文件空转。
负担过载进一步诱发次生风险。基层人力大量消耗于取件、保管、交接、报送等事务性环节,调研谋划的本职空间被挤占。报送时限倒逼之下,个别经办人员在密件流转中简化操作,本为防范泄密的制度反而埋下安全漏洞。这一现象表明,保密责任下沉不等于流程负担无限下移,上游以定密求自保、将成本转嫁下级,制度设计再严密也难以转化为治理效能。就其本质而言,重痕迹而轻实效、重传导而轻担当,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所要求的务实履职、守土尽责根本相悖。
从法规层面看,定密“宁滥勿缺”并非简单的履职偏差,而是有明确法律约束的违规行为。202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2025年5月施行的《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均确立了定密工作必须遵循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宁滥勿缺”式的粗放定密,将不应当定密的常规材料一律标注密级,属于法定的“不应当定密而定密”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八条明确将其纳入追责范围,“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进一步细化,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存在“不应当确定国家秘密而确定的”行为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纠正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从立法精神和追责条件来看,法定追责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纠治“宁滥勿缺”并非要求定密责任人承担无限责任,而是要求其在法定框架内做到精准审慎、有据可依。
校正这一偏差,须从源头压实定密主体责任。享有原始定密权的机关应恪守定密最小化原则,逐条甄别密点,对无涉密内容的常规材料坚决不予定密;下发文件时应充分考量基层硬件条件与多级流转周期,科学设定办理时限,从源头削减不必要的派生定密任务。基层则应持续强化保密教育,规范派生定密操作,守牢执行末端。
国家安全底线与基层减负并非对立,而是辩证统一。唯有刹住“宁滥勿缺”的粗放定密倾向,上游切实担起定密首责,全链条协同发力,方能卸下基层不合理的流程包袱,使一线干部将精力真正投入察实情、谋实策、抓落实。
来源: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作者:徐圣翔(武汉市洪山区“新声洪亮”团队、洪山区委办)
责编:董育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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