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李章银 杨苹)餐馆厨房常用的烧碱水,既可以用来清洗油污,也可能会酿成大祸。近日,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烧碱水致人损害赔偿案件,认定餐馆未能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其经营者赔偿路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2万余元。
2025年8月一天傍晚,某餐饮店正使用烧碱水打扫店内卫生,姚某穿拖鞋从店门口路过时,遇烧碱水从餐饮店流出,姚某不慎滑倒受伤。事发后,姚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全身多处化学性灼伤:三度灼伤面积5%,二度灼伤面积约15%,一度灼伤面积约9%等,住院治疗113天,花费医疗费27824.89元。后姚某就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损失与某餐饮店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某餐饮店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宣恩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某餐饮店辩称,姚某等其他路人通过事故现场时,店内工作人员已明确提示并告知了路滑,且餐饮店在现场粘贴有小心路滑的标识。姚某在摔倒后感觉身体不适时,并未向餐饮店做出任何诉求,也未返回店内,而是在摔倒后自行离开并在一个小时后才到医院进行治疗,而事故现场离医院仅10分钟车程。因此,姚某化学性灼伤面积如此之大与其未及时就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事故现场位于停车场和餐饮店店铺中间狭窄路段,本身不具备通行条件,而供行人通行的路段在停车场前侧,若姚某从人行横道通过,完全可以避免摔倒。此外,姚某在下雨天穿着拖鞋通过湿滑路段,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烧碱水具有强烈的化学腐蚀性,餐饮店使用烧碱水清洗店面,其本身负有较一般清洁行为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采取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安排专人值守、设置物理隔离措施、及时清理流出液体等方式,有效防止危险发生。若仅以口头提示或一般警示标识,不足以使通行人对灼伤风险形成充分认知。本案中,某餐饮店未举证证明其采取了有效的物理隔离措施或及时清除流出的烧碱水,以防止他人进入危险区域,因此某餐饮店未能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姚某作为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通行时对路面状况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穿拖鞋在湿滑路面行走,客观上增加了滑倒的风险,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考虑双方可采取措施避免危险发生的能力以及未尽义务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定某餐饮店承担70%的责任,姚某承担30%的责任,判决某餐饮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赔偿姚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3432.42元;驳回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餐饮店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安全保障义务有轻重之分,危险越重,义务越重。烧碱水具有强腐蚀性,经营者应采取物理隔离、专人值守、及时清除流出液体等有效措施,口头提示和一般标识不足以让通行人认知灼伤风险,未尽义务者应对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对于行人来说,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湿滑路面谨慎通行,既是对自己负责,也为公共安全尽责。经营者多一分防范,行人多一分谨慎,社会就多一分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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