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鄂州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以下简称“机构改革”)期间的国有资产管理,确保机构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市财政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机构改革期间国有资产管理。
一、开展机构改革涉改单位国有资产全面清理
机构改革涉及的单位要对拟移交资产、保留资产等情况
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规定,对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以及房屋、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及家具等进行清查、登记,真实全面反映资产状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涉改单位结合“资产管理系统”台账,以2019年2月28日为基准日开展清查工作,清查工作完成后,于2019年3月15日前将资产清查结果报送市财政局。
二、分类做好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期间国有资产管理
(一)整体资产划转。资产整体划转至其他单位或多个单位合并为新单位的,依据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的资产清查结果,直接将其资产、债权、债务、在建工程等移交给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应及时将接收资产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有关单位据此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将原涉改单位名下的资产,调整划转到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名下,不再单独履行资产划转审批程序。
(二)部分资产划转。单位分立或部分职能划转的,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根据经市财政局确认的资产清查结果,结合分立或划转的职能、人员等情况,提出划转意见,并与接收方主管部门协商一致,由划出方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送经批准后,由划转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三)跨级次资产划转。在资产清查基础上,由主管部门提出划转意见送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