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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社会救助标准全面提高 农村低保再涨700元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29日18:58 来源: 荆州新闻网

荆州新闻网消息(记者 杨辉)今天(4月29日)下午,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我市2019年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情况。记者获悉, 荆州市社会救助标准已从4月1日起全面调整,今年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孤儿供养标准全面提高。

中心城区(含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华中农高区)城市低保标准由2018年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670元,县市城市低保标准由2018年每人每月550元提高到650元。全市农村低保标准统一由2018年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到5700元。

中心城区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和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2018年每人每月1200元调整为1340元;其他县市由2018年每人每月1100元调整为1300元。中心城区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2018年每人每月1300元提高到1440元;其他县(市)由2018年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到1400元。中心城区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2018年每人每月1965元提高到2147元;其他县(市)由2018年每人每月19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121元。

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和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2018年每人每年8400元提高到9900元。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2018年每人每年9600元提高到11100元。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2018年每人每年20720元提高到22722元。

中心城区孤儿集中供养标准由2018年每人每月1920元提高到2144元,其他县市集中供养标准由2018年每人每月1760元提高到1952元,全市散居孤儿供养标准调由2018年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到1300元。此外,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仍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1.7倍确定。

为确保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政策落到实处,真正提高困难群众生活水平,市民政局副局长吴太佳表示,将对辖区内的低保、特困家庭100%开展调查、统计等工作,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保障,并按新标准核发保障金。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告知其不符合保障的原因,并按规定退出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同时,注重激发社会救助对象脱贫增收的内生动力,既要兜牢民生底线,又要防止“一兜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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