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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宝法院:女子申请保护令禁止前夫家暴获准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3日18:04 来源: 荆楚网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邓亚男)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一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一男子殴打前妻及其近亲属和骚扰、跟踪前妻。

今年35岁的张某,居住荆门城区。今年7月1日,张某向该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经查,张某与李某(与张某同龄)于2013年登记结婚,双方育有一子。2020年底,两人离婚。2018年至今,李某多次对张某进行殴打、辱骂,其中包含离婚后的一次。张某多次向派出所报警,经医院诊断,李某的家暴行为给张某及其母亲造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每次家暴,张某虽报警,但顾及李某是孩子父亲,也就没深究,希望李某能改过,直到今年6月的一次侵扰,才使得张某想到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认为,通过张某提交的警方出警证明,可以认定此案中的李某对张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张某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法院对张某申请予以准许。

7月4日,法院依照反家庭暴力法裁定禁止李某殴打张某及其近亲属;禁止李某骚扰、跟踪张某。

据了解,此裁定自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若对此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李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训诫或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某是张某的前夫,两人已离婚,怎么还适用反家庭暴力法?审判员指出,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民法典对家庭成员也进行了界定,即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家庭成员。但值得注意的是,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意味着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约束。而张某与李某虽已离异,但仍适用于此法中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的范畴,这也就是法院为何对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进行立案、裁定的原因所在。

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其实就是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一旦发生侵害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只要被侵害人追责,必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为什么要采用反家庭暴力法?对此,审判员分析认为,反家庭暴力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有所差异,一是适用群体有所差异,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的是社会大众,而反家庭暴力法适用的是特定人群,即家庭成员之间及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二是适用的前提所差异,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已发生暴力行为的处罚,而反家庭暴力法则突出预防性,即在未发生前发出保护令禁止可能发生的侵害行为。除此之外,反家庭暴力法还适用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产生不良后果的处罚。

审判员提醒广大市民,若遭遇家庭暴力,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纠错】编辑:白菲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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