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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城一男子欲上演现实版《盗墓笔记》 尚未开挖被抓现行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4日11:48 来源: 荆楚网

荆楚网客户端—荆楚网消息(通讯员 梁军、王丹丹)现年50岁的谷城男子兰某,听说盗挖古墓能赚大钱,与人合伙窜至湖北枣阳盗掘古墓,尚未得手即露馅。近日,枣阳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2年6月上旬,刘某(另案处理)与徐某(已处理)预谋,由徐某带人到枣阳吴店镇盗掘古墓,刘某在吴店镇负责在盗墓点附近租房子、登记宾馆住宿吃饭,并安排孟某(已处理)给徐某等人带路和望风。

2012年7月下旬,徐某邀约被告人兰某(化名“老王”)、张某(化名“大个”)等人携带“洛阳铲”、“探锥”等工具,来到枣阳市吴店镇。当年7月25日晚,徐某、兰某等人携带工具,由孟某负责带路和望风,到枣阳市吴店镇东赵湖村一组和二组之间的棉花地,趁夜深人静之机,准备盗掘该处古墓葬。次日凌晨3时,徐某等人正在勘探、还未开挖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当场将孟某抓获,收缴“洛阳铲”、“探锥”等作案工具10余件。

2019年3月22日,兰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与同伙盗掘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兰某等人已在墓葬保护区内实施勘探,为挖掘作准备工作,属犯罪预备,可以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其是受徐某邀约到枣阳市吴店镇盗掘古墓,罪责相对刘某、徐某较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枣阳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兰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行为严重破坏文物保护、影响文明文化传承。国家明确禁止盗掘古墓葬,即使未盗掘到任何财物,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不要受虚构的网络文学影响和误导,发现此类犯罪行为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以实际行动保护文物古迹。

【纠错】编辑: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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