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开展!武汉启动专项整治

全市开展!武汉启动专项整治

发布时间:2025-10-15 08:18:35    来源: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 孙婷婷

10月14日,记者从武汉市司法局获悉,为切实强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监管,根据全省统一部署,自即日起,开展全市规范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专项行动,现就专项行动期间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渠道公告如下。

一、专项行动时间

自即日起至2025年12月。

二、举报受理范围

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某些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假借律师名义进行诈骗、招摇撞骗以及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违法犯罪问题。

三、投诉举报渠道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一)武汉市

武汉市司法局

027-82658135whlgctszy@163.com武汉市市场监管局027-85333587whsscjgjjjc@163.com武汉市律师协会027-83666850whlx.ts@outlook.com

(二)江岸区

江岸区司法局

027-827197752826324014@qq.com江岸区市场监管局027-12315jiangan_hd@163.com

(三)江汉区

江汉区司法局

027-85578590jhqsfjlgk@163.com江汉区市场监管局027-12315jjk65662906@163.com

(四)硚口区

硚口区司法局

027-83350613qklg83350155@163.com硚口区市场监管局027-12315qkqscjdgljjjk@163.com

(五)汉阳区

汉阳区司法局

027-84468684hylg84468684@163.com汉阳区市场监管局027-12315hanyanggpjzsc@163.com

(六)武昌区

武昌区司法局

027-88939153whwcsfj@126.com武昌区市场监管局027-12315wcqscjgjjjk@163.com

(七)青山区

青山区司法局

027-86860700q86860700@163.com青山区市场监管局027-12315qsqscjgjjjk@163.com

(八)洪山区

洪山区司法局

027-877532661455932915@qq.com洪山区市场监管局027-12315hssjjjzxts@163.com

(九)蔡甸区

蔡甸区司法局

027-6960552994029491@qq.com蔡甸区市场监管局027-12315cdqscjdgljzfjck@163.com

(十)江夏区

江夏区司法局

027-81772720Jxlgk2024@163.com江夏区市场监管局027-12315jxwhjz@163.com

(十一)黄陂区

黄陂区司法局

027-859386501424354751@qq.com黄陂区市场监管局027-123153821587117@qq.com

(十二)新洲区

新洲区司法局

027-869299152818851383@qq.com新洲区市场监管局027-12315xzqscjdgljjjk@163.com

(十三)东西湖区

东西湖区司法局

027-832269591037927323@qq.com东西湖区市场监管局027-12315dxhqscjgjzjk@163.com

(十四)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司法局

027-84857713jjkflg@163.com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027-12315jkqscjgjzjk@163.com

(十五)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司法局

027-65529018dhgxcqw@163.com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027-12315dhgxscjdglj@163.com

(十六)长江新区

长江新区司法局

027-85998280whcjxqlvguan@163.com长江新区市场

监管局

027-12315whcjxqscjgwhk@163.com

四、重要提示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是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仅限法律咨询,不能从事诉讼代理、辩护业务,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http://hb.gsxt.gov.cn/)查询其登记及信用状况等信息;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批成立的律师执业机构,能够从事各类诉讼及非诉讼业务,可通过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https://credit.acla.org.cn/)或者湖北法律服务网(http://hb.12348.gov.cn/)查询核验。

五、相关要求

(一)投诉举报事项须提供明确的时间、地点、机构、人员、具体事项等内容,尽可能提供相关文字材料、图片、录音或视频等证据,以便核查。投诉举报人可通过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中的落款印章(律师事务所或公司)、服务人员身份(律师或非律师)、收款账户机构信息(律师事务所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确定投诉举报对象和反映渠道。

(二)投诉举报人须如实举报,要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诬告、诽谤、陷害他人,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伪造证据。

(三)投诉举报人信息、投诉举报内容等将严格保密。

在此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在寻求法律咨询服务时,注意区分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仔细甄别、谨慎选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极目新闻(记者:孙婷婷)

通讯员:蔡逗逗

编辑:肖苔

实习生:何姝锦

审核:邹丹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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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周晓燕